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单县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2民初2821号
原告:单县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雅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县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以已与被告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县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县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70元,减半收取5985元,由原告单县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