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初5968号
原告:**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下区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楼玉兰广场2504。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董事长。
被告: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董事长。
原告**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34元,减半收取计22817元,由**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广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