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财保1023号
申请人:淄博新健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新健翔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66572.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66572.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淄博新健翔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晓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