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粤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36号1202-1203房。
法定代表人:何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永杰,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东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中路540号18铺。
法定代理人:陈某。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粤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东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629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州市东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广州市粤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东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
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建文
审判员 陈 雯
审判员 刘 皓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绿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