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17435号
原告:广州市粤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36号1202-1203房。
法定代表人:何永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翔,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水荫直街西六巷7号。
法定代表人:刘佳武。
原告广州市粤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粤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粤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粤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原告广州市粤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邬敏秋
何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