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1113号
原告:广州市粤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36号1202-1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190825897G。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东海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中路9号260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233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粤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隆公司)与被告广东海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粤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粤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保费1988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电梯维保费19880元的违约金(从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共14个月,前四个季度里每个季度分别以4260元为本金、最后一个季度以2840元为本金,均自下季度的第20个工作日后起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至付清所有维保费之日即2020年12月30日止);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备更换工程余款840元及逾期支付上述工程余款的违约金(以84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9年7月11日起计至付清工程余款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前,原告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并称被告已于2020年12月30日向其交付电梯维保费19880元的支票,其已于次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并取得上述款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7月20日续签《海景中心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44-152号海景中心的3台电梯提供日常维修保养和抢修服务,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被告于每季度的第10个工作日前向原告支付上一季度的维保款;若被告逾期十个工作日仍未付款,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1》签订后不久,被告发函通知原告称海景中心1号电梯因老旧原因停止使用和维保。原告从2017年8月1日开始按合同、计划、标准向被告提供海景中心余下两台电梯的维修保养和抢修服务,并经被告现场代表签名确认。被告发函通知原告称海景中心余下两台电梯因老旧原因于2018年9月30日开始停止使用和维保。原告应被告要求于2019年12月20日开具维保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进行结算,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合同1》项下的维保费,累计未付款金额为19880元。原告多次致函及以微信方式向被告催讨《合同1》项下的维保费均未果。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依据《合同1》的约定,被告每逾期一日则应向原告支付逾期部分费用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原、被告还于2018年6月6日签订《海景大厦副楼3号电梯五方通话设备更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棠石路8号海景大厦副楼3号电梯的五方通话设备实施更换工程;工程的质保期为一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余下10%的总价款即840元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且无其他赔偿或扣款的情形下,由被告在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付清,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2》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8年6月26日完成该项设备更换工程,并经被告现场代表验收合格及签名**确认后交付使用。质保期于2019年6月26日届满,质保期间原告不存在其他赔偿或扣款的情形。原告多次致函及以微信方式向被告催讨《合同2》项下的工程余款均未果。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依据《合同2》的约定,被告每逾期一个工作日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部分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海景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粤隆公司持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2017年7月20日,作为甲方的海景公司与作为乙方的粤隆公司签订《合同1》(含附件),约定:为确保甲方海景中心电梯的正常、安全运行等……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保养电梯基本情况:……(注:表格中的梯号分别为1号、2号、6号)。第二条保养期限、合同总价款:一、保养期限:二年,从2017年8月1日开始至2019年7月31日止……二、合同总价款:每年维保费29160元,二年合计58320元。本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全责任和包税金、维护保养费、变频器及PLC故障检测费、单价在200元以下(含200元)零配件费、购买电梯公众责任险等相关费用。第三条付款方式:一、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电梯维保工作的,甲方于每季度的第10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支付上一季度的维保款7290元。二、乙方在向甲方申请付款时,应遵守甲方的财务管理制度,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并同时向甲方提供与甲方付款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提供书面付款申请、发票等,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第四条双方责任:……第五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逾期十个工作日仍未付款,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六条其它约定:……二、本合同所留地址为甲乙双方合法有效之地址,若任何一方地址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对方的,以本合同所留地址为准;三、本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条款。
2017年9月7日,海景公司作出致粤隆公司的《关于海景中心1号电梯停止维保的函》,以1号电梯已于2017年7月8日停止使用等为由,通知称其将从2017年7月8日起停止支付1号电梯的维保费等。
2018年10月9日,海景公司分别作出致粤隆公司的《关于海景中心2号电梯停用的函》和《关于海景中心6号电梯停用的函》,以2号电梯、6号电梯均已于2018年9月30日停止使用等为由,通知称2号电梯、6号电梯维保费的结算日期均至2018年9月30日止等。
粤隆公司还提供《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多份)及《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共4份)用于证明其在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已依约向海景公司提供2号电梯、6号电梯的维保和抢修服务,并经海景公司的现场代表签名确认及经检测机构确认。
2019年12月20日,粤隆公司开具向海景公司收取《合同1》项下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电梯保养费合计19880元的发票(共5张)。***已于2019年12月26日签名确认收到上述发票原件。海景公司称上述发票的签收人是海景公司的工作人员***(注:《合同1》的附件中有上述***的手写签名)。
粤隆公司称由于海景公司称无需提供1号电梯的维修保养服务,因此,其在《合同1》签订之后仅需提供2号电梯、6号电梯的维修保养服务,上述两台电梯每季度的维修保养费为4860元(即每年维修保养费29160元÷4个季度÷3台电梯×2台电梯),由于合同履行期间电梯没有更换零件,所以,每台电梯每月减免零件费100元,即上述两台电梯每季度减免零件费合计600元,综上,上述两台电梯每季度的维修保养费合计为4260元;合同履行期间最后一个季度的服务期为2018年8月1日至9月30日,因此,只收取维修保养费2840元(即每季度4260元÷3个月×2个月)。
2018年6月6日,作为甲方的海景公司与作为乙方的粤隆公司签订《合同2》(含附件),约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甲方海景大厦副楼3号电梯五方通话设备更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项目概况:1.工程内容:由乙方承包甲方海景大厦副楼3号电梯五方通话设备更换工作,使海景大厦副楼3号电梯五方通话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程事项:(1)拆卸海景大厦副楼3号电梯原有旧五方通话设备,即对讲机5台(具体位于物业02岗监控室、电梯轿厢、电梯轿顶、电梯机房、电梯井道),并在原位置重新安装全新的德菱牌五方通话设备。(2)更换电梯机房内的五方通话设备应急电源,更换后的应急电源能与五方通话设备配套使用且应急电源蓄电每次使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3)重新敷设全新天虹牌4芯通讯电缆,连接3号电梯至电梯机房及电梯机房至物业02岗监控室的五方通话设备,管井外重新敷设的电缆需套联塑牌PVCDN20线管。**电缆驳接口处必须锡焊,且接口必须留在地下室桥架上,室外不得留接口,接线头放置在接线盒内密封并做明显标识(即五方通话电缆接口标识)。**电缆沿墙敷设时,管码间距不得大于80厘米,穿越水泥路面如原有线管无法穿线必须重新开凿水泥路面暗埋线管,开凿槽沟深度不小于5厘米,线管接口涂PVC胶水。(4)调试新装五方通话设备,确保五方通话设备正常运行。2.工程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09号海景大厦(具体地址以甲方指定位置为准)。第二条承包方式:本合同为大包干承包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与要求内,以包人工、包材料、包损耗、包运输、包质量、**装调试、**全、包施工、包验收合格、包质保、包税收、包通过政府特种设备检测院年审等相关的一切费用。第三条工程期限:工期为4个日历天,以甲方发出的书面开工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起计至五方通话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通知甲方验收之日止。第四条价款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大包干总价款为8400元。此价款为含税大包干价,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的变动而改变。2.付款方式:该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90%的总价款,即7560元;余下10%的总价款,即840元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且无其他赔偿或扣款的情形下,由甲方在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3.乙方在向甲方申请付款时,应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款申请并遵守甲方的财务管理制度,乙方须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当于甲方付款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第五条验收:1.乙方应在工程完工的次日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甲方书面确认日为该工程验收合格日。……3.乙方完成的该工程,必须达到甲方海景大厦副楼3号电梯五方通话设备正常运行,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或行业标准、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第六条质保:1.本合同工程的质保期为一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如更换的材料、设备厂家的质保期超过一年的,则按厂家标准执行。……3.乙方不配合甲方维修工程验收的或不履行质保义务的或超过甲方指定的返工期2个自然日仍无法完成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质保金。……第九条违约责任:1.在乙方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时,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条其他约定:……2.本合同所签地址为甲乙双方合法有效之地址,若任何一方地址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对方的,以本合同所签地址为准。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等条款。《合同2》的附件为《报价单》。
2018年6月26日,海景公司在《维修完工报告(兼)完工证明书》上**确认《合同2》的附件《报价单》中的维修项目已验收完毕、交付给海景公司。
2018年9月13日,海景公司向粤隆公司支付款项7560元。粤隆公司称上述款项是《合同2》项下的第一期付款即总价款8400元的90%。
2020年5月6日,粤隆公司作出致海景公司的《催款函》,其中包括:《合同1》及另一份合同的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多次沟通及核算,最终确定贵司尚欠42985.5**养费没有支付给我司,我司于2019年12月26日将十三份共42985.5元的保养费发票送至贵司并由贵司经办人签收;《合同2》的质保期于2019年6月26日结束,贵司须按合同约定支付该质保金给我司;综上所述,贵司合计尚欠我司保养费42985.5元、质保金840元,共计欠款43825.5元;请贵司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立即向我司付清前述欠款43825.5元;否则,我司将循法律途径追究贵司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全额支付维保费、违约金、逾期利息,并还需额外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内容。粤隆公司将上述函件邮寄至海景公司的住所地(非海景公司在《合同1》《合同2》预留的联系地址)。上述邮件因“拒收”于2020年5月7日被邮政部门作退件处理。
粤隆公司称海景公司已向其提供上述《催款函》中提及的另一份合同项下的维保费合计23105.5元的支票(已提供复印件。显示:出票日期为2020年6月8日),以及于2020年12月30日向其提供《合同1》项下的维保费合计19880元的支票(已提供复印件。显示:出票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注:上述款项于2020年12月31日付至粤隆公司的账户);并称其已收到上述款项合计42985.5元。
粤隆公司还提供微信证据(未出示原始记录)证明其工作人员***在2020年1月10日至9月11日期间多次向海景公司的工作人员***催讨维修保养费及《合同2》项下的质保金。
本院认为:《合同1》合法有效。《合同1》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一、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电梯维保工作的,甲方于每季度的第10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支付上一季度的维保款7290元。二、乙方在向甲方申请付款时,应遵守甲方的财务管理制度,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并同时向甲方提供与甲方付款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提供书面付款申请、发票等,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第五条“违约责任”的第一款约定:“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逾期十个工作日仍未付款,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海景公司直至2020年12月30日才向粤隆公司交付《合同1》项下的维修保养费19880元的支票,已构成违约,粤隆公司主张海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粤隆公司主张逾期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共四个季度中每个季度的维修保养费的违约金均以4260元为本金、逾期支付2018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维修保养费的违约金以2840元为本金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即2020年12月30日止,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违约**约应从次季度第一个月第二十个工作日届满的次日计算。粤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付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付。上述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对于粤隆公司主张的超过上述金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2》合法有效。《合同2》第四条“价款及付款方式”约定:“1.本合同大包干总价款为8400元。……2.付款方式:该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90%的总价款,即7560元;余下10%的总价款,即840元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且无其他赔偿或扣款的情形下,由甲方在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3.乙方在向甲方申请付款时,应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款申请并遵守甲方的财务管理制度,乙方须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当于甲方付款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第六条“质保”的第1款约定:“本合同工程的质保期为一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第九条“违约责任”的第1款约定:“在乙方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时,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2》项下的维修项目已于2018年6月26日经海景公司验收完毕并交付使用,即尾款840元依约应于一年质保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7月10日前)支付,但海景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尾款,已构成违约,粤隆公司主张海景公司支付上述尾款840元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违约金,理由成立。上述违约金应从逾期之日即2019年7月11日开始,按照逾期的工作日天数计算。粤隆公司主张上述违约金以840元为本金计至付清之日止,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粤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付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付。上述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对于粤隆公司主张的超过上述金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海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海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粤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电梯维修保养费的违约金(其中,逾期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共四个季度中每个季度的维修保养费的违约金均以4260元为本金、逾期支付2018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维修保养费的违约金以2840元为本金,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次季度第一个月第二十个工作日届满的次日计至2020年12月30日止;上述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二、被告广东海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粤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通话设备更换尾款840元及支付逾期支付上述尾款的违约金[以84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19年7月11日计至付清上述尾款之日止(按逾期的工作日天数计算);上述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粤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8元,由被告广东海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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