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竞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竞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5民初76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生,住祥云县。
被告:云南竞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689号金融金阶C座2001室。
法定代表人:罗绍德。
被告:云南竞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江分公司,住所地:双江自治县怡安小区9栋2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聪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竞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竞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竞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竞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江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38元,减半收取11919元,由原告董泽云负担。
审判员  刀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