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22民初1759号
原告:肥东新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0122058489128Y(1-1)。
法定代表人:王正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兆芳,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兆芳,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民达温室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052359570775X2。
法定代表人:王耀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贤武,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东新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民达温室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肥东新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东新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东新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肥东新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越琪
人民陪审员 宋 虎
人民陪审员 蔡忆芬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