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7225号
原告:安徽民达温室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市历阳镇和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9570775X2。
法定代表人:王耀武,总经理。
被告:肥东新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牌坊乡回族满族乡乡政府大院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8489128Y。
法定代表人:王正山,经理。
原告安徽民达温室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肥东新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民达温室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民达温室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鲁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储静
书记员李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