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民达温室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肥东新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民达温室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2民初1979号
原告:肥东新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乡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0122058489128Y(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民达温室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和州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052359570775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东新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民达温室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东新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东新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东新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125元,减半收取3562元,由原告肥东新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