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国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1218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国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国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112民初1305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22年07月31日前向申请人清偿欠款1054298.42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562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08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等信息,已足额冻结被执行人应支付的银行存款。 之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27日前向申请人支付300000元,余下款项从2022年9月起每月最少支付100000元,直至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如有任意一期未支付,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履行时间较长,依法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12执1218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阮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