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民初1682号
原告: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长安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86891399T。
法定代表人:李盛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连辉,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102号1幢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09387492U。
法定代表人:黄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中东,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付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92元,减半收取20746元,由原告重庆华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艾记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冉 苒
书 记 员 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