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

江北区洪彬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0626号
 
原告:江北区洪彬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6号3幢2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XDW0UX1。
经营者:陶洪彬,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朱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玲,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102号1幢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09387492U。
法定代表人:黄皓,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北区洪彬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北区洪彬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北区洪彬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北区洪彬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北区洪彬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黄庆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林禹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