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

付中东,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与云阳发林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终1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09387492U,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102号1幢502。
法定代表人:黄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强,男,汉,1974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阳发林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73440388B,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人和街道建强村14组。
法定代表人:熊素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上诉人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阳发林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5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96.00元,减半收取18348.00元,由上诉人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克  梅
审 判 员   李  学  文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马 学 文
书 记 员   唐  代  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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