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 庆 市 云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重 庆 市 云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6531号  
 
原告:***,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灵,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102号1幢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09387492U。
法定代表人:黄皓。
原告***与被告***、被告重庆渝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牟春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朱宏窑
      书  记  员     叶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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