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擎宇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擎宇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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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8152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江北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宁波擎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北路2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3282129Q。
法定代表人:*巨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波擎宇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