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江石湖荡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7执67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松江石湖荡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江石湖荡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4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4,000,000元;支付诉讼费214,679.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9年11月19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松江区石湖荡镇0012街坊17/5丘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后三年)。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相关人员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施岸
审判员黄杰
审判员朱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胜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