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执1153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董士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虞建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06民初310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29,93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
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10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到被执行人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第****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通过法院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哥德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及钱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31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伟忠
审判员  刘晓立
审判员  周广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时克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