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0152号
原告: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旺泉,男。
被告: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原告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诸建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