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2民终4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金水,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小妹,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15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显微






书 记 员


张献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