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7民初9232号
原告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钱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10元,由原告陕西隆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鲁君
代理审判员*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