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重庆)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环(重庆)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886号
原告:***,女,1971年6月10日,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2幢1单元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619459XB。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重庆)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静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