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3民初3134号
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区光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730465794。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5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枣庄市华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中天步行街**楼中段******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579372881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与被告枣庄市华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