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奇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奇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02执保364号
申请人:廊坊市奇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华夏铂宫第2幢1单元8层1-807室。
法定代表人:郭然。
被申请人: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常甫路钻石国际公寓第一栋1单元14层140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奇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20万元资金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廊坊市奇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担保人***名下位于新世纪步行街××大街××和××室房屋,不动产权证***(2017)廊坊市不动产权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22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新世纪步行街××大街××和××室房屋,不动产权证***(2017)廊坊市不动产权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