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02执保364号
申请人:廊坊市奇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华夏铂宫第2幢1单元8层1-807室。
法定代表人:郭然。
被申请人: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常甫路钻石国际公寓第一栋1单元14层140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奇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20万元资金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廊坊市奇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担保人***名下位于新世纪步行街××大街××和××室房屋,不动产权证***(2017)廊坊市不动产权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22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新世纪步行街××大街××和××室房屋,不动产权证***(2017)廊坊市不动产权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