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国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襄阳国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582号
申请人襄阳国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锦绣家园门面房34号。
法定代表人宗久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楼6层601层。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襄阳国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27日将案款75900元汇至本院。故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襄阳国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战
执行员 晏成广
执行员 熊龙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