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国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襄阳国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中航精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06民初6251号
原告:襄阳国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锦绣家园。
法定代表人:宗久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航精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
法定代表人:*自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襄阳国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航精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襄阳国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国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国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6354元,由原告襄阳国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