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9执2272号
申请人:***,男,1976年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被执行人: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鲁Q×××××号江铃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段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