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329行审503号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临沭县沭新东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9004331050X。

法定代表人王兴壮,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平原,该局青云执法中队队长。

被执行人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沭县青云镇华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CHPMJXK。

法定代表人孙安伟,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综执罚字[2019]第6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查明,2019年12月13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沭综执罚字[2019]第6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30日内改正或治理;2、处占用基本农田(0.21亩)耕地开垦1.1倍罚款,计款:11550元。2019年12月13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决定书送达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6月29日送达催告书。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未自觉履行义务,故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执行加处罚款11550元,后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罚款。

本院认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沭综执罚字[2019]第61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准予强制执行,由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配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化芝

人民陪审员  高伟熙

人民陪审员  高志银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永昶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