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沭劳人仲案字(2020)第92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仕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