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执2272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6年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被执行人: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孙安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X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艳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