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执2272号之四

申请人:***,男,1976年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被执行人: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孙安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被冻结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艳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