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执2272号之四
申请人:***,男,1976年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被执行人: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孙安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临沭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被冻结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艳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