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877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颢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72818248,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珠海广场B栋12层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坤,男,汉族,1987年12月11日出生,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4月25日出生,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系王坤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上诉人贵州颢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颢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6民初7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6民初76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颢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吉 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