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四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302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刘小侠,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文静,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郑朝群,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遵义市精汇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港澳商贸城A栋4单元4-3-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遵义四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中建大厦14楼14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书红,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钦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终31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郑朝群、遵义精汇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四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99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立即支付***律师费36000元。三、承担受理费12035元,执行费用10875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变卖了重庆的一套房子,支付(2017)黔0302执1020和1022号两案。还了银行的抵押后,用剩下的余款50万支付给了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无扣划必要,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然后查封了***和郑朝群的所有房屋。本院将被执行人***、郑朝群、遵义精汇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四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终3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方平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卢 松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