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四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与贵州遵义四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03民初2819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2月1日生,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
被告:贵州遵义四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中建大厦14楼14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遵义四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0元(已减半),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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