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92民初812号
申请人***,男,1987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苍山北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9656904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4万元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4万元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书。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