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旭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民初5605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青云镇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965690452。

法定代表人:高国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连山,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与沃尔沃路交汇处北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EM3YD6W。

法定代表人:肖延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萌,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与被告(反诉原告)***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8277元,减半收取1413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尧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常中

书 记 员 李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