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民初5605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青云镇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965690452。
法定代表人:高国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连山,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与沃尔沃路交汇处北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EM3YD6W。
法定代表人:肖延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萌,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与被告(反诉原告)***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8277元,减半收取1413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尧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常中
书 记 员 李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