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29民初46号
原告(另案被告):***,男,1986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另案原告):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青云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晟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另案被告)***与被告(另案原告)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两案,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24日、2022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和本院(2021)鲁1329民初7612号案件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1329民初761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