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民初1907号

原告:***,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祥,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高国翔,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万元,保证金30万元,合计人民币40万元整并支付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日我与被告补签《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由我实际施工武城县2016年高标准农田(郝王庄、四女寺)建设项目第二标段建设施工工程。为施工便利和保障地方税收,在武城县设立“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该公司设立目的就为上述工程,无其他经营项目,实为《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附属合同,该工程于2017年10月竣工,经分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均符合质量要求,验收合格,审定总值为3888983.83元,建设单位武城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按约定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先后陆续支付了3788983.83元,剩余10万元工程款至今未付,该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上述两份合同均已经完成合同目的,按约定被告应退还30万元保证金,但是,经我方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无奈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以原告***为负责人的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与被告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内部承包发生的纠纷而非因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纠纷,且原告***与被告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签的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书中第八款第3条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所在地就是被告山东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即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祝子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耿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