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红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执240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330215031998N。
法定代表人段明贵,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金刚,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红梦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051935578F。
法定代表人张礼驿,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红梦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1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924,941.87元(工程款781,421.6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81.00元),执行费11,649.00元。执行工作:1、完善执行文书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2、通过网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措施、冻结银行账户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线下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4、2021年12月17日终本约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行,本案尚余债权924,941.87元未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有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 维
审判员 刘有才
审判员 黄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