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执526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昆仑北路华居家园小区118号一单元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215031998N。
法定代表人:段明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利平,系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东皇街道习酒大道城东公交停发车场》现场负责人。
被执行人:贵州省习水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东皇街道习酒大道城东公交停发车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7309623597。
法定代表人:袁作财,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习水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330民初2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省习水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50000.00元,并计算利息。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本院表示,被执行人贵州省习水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自行与其协商好付款方式,故而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的行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30执52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袁小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守红
书 记 员 袁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