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习水县扬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1178号
原告: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2150031998N(1-1)。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波,系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习水县扬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5941697183。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举,系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习水县扬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诉请: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0万元(最终以人民法院委托审计后确认);二、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安洋
人民陪审员  袁兴利
人民陪审员  袁 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