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执522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215031998N。
法定代表人:段明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习水县。
被执行人:习水县桃林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30009536645G。
法定代表人:陆远则,系该镇镇长。
地址:习水县。
关于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习水县桃林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3民终63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18436.32元,执行费26584.00元,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并依法向不动产、工商、银行、车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贵州山河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习水县桃林镇人民政府自行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30执52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袁小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青
书 记 员 袁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