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清风逸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清风逸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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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11执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清风逸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华新花园11幢商办楼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66182138W。
法定代表人:姚明华。
委托代理人:钱益波、王宁,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清风逸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11民初2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547607元、利息损失8317.63元、诉讼费损失1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10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
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少量存款。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2年6月20日, 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3283.48元,未收取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和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11执7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赵生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