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营口荣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5民初1728号
 
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营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青花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2元,减半收取3921元,由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  毅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艺  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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