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5民初1728号
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营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青花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2元,减半收取3921元,由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 毅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艺 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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