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保5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陈五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21)陕0525民初15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该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民初1524号民事裁定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 秦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