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白水拓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白水拓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保5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陈五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21)陕0525民初15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该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民初1524号民事裁定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 秦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