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205号
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68795909XU,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拓日太阳城。
法定代表人:陈五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汶,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9元,由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