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国禹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2民初7819号
原告:***,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福建国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国林路151号3幢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06657578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国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进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洪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