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航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航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8执14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执行人:重庆航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赵家坝滨河北路130号3单元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062870933L。
法定代表人:李琪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航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1)渝0238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航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标的额为8500.00元及迟延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除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的存款135800.00元,经分配后发放给各申请执行人外,暂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238执14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万卿
审  判  员   张梯均
审  判  员     黄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向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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