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巫溪县乌龙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渝0238民初2738号
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巫溪县乌龙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成、向远斌,被告巫溪县乌龙乡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成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巫溪县乌龙乡人民政府签订的《电力设施(备)安装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履行。被告巫溪县乌龙乡人民政府辩称该工程价款含设计费5万元包括高压和低压线路,但被告辩称的合同商谈过程并非原、被告进行,故对原告并不产生拘束力,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内容并投入使用多年,故被告巫溪县乌龙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47000元。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资金利息。因该线路工程并不能折价、拍卖,故对原告要求就涉案工程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巫溪县乌龙乡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4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巫溪县乌龙乡人民政府场镇工程施工需要,需对场镇高、低压电路进行整改。2019年4月,重庆三易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2019年5月10日,被告巫溪县乌龙乡人民政府与重庆三易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补充签订《设计合同》,后于2019年11月19日向重庆三易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了设计费3000元。2019年5月10日,被告巫溪县乌龙乡人民政府还与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力设施(备)安装工程合同》,工程名称为巫溪县乌龙乡人民政府银洞社区10KV线路迁改工程,工程主要内容为新组立15米电杆3根,组装拉线3条,迁移1000KVA柱上式变压器1台;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价款总价47000元(不包含本工程的设计),本合同工程价款一致采用一次性支付,在本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甲方通过银行转账向乙方支付,乙方向甲方出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原告按合同约定对高压线路进行了迁改并投入使用,但未对被告要求的低压线路进行整改。
一、被告巫溪县乌龙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7000元和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