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5769号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久文路6号院45号楼1层(01)101内D室。法定代表人:战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原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长江村***特117号1栋1-2层。法定代表人:***。被告: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108号附8号。法定代表人:***。被告:***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汪集工业园1栋316室。法定代表人:***。被告:重庆东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83号附5号3-10。法定代表人:**。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原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原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 蕾